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楼工程监理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HBAD-2018-57-2
采购人名称: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采购机构名称:河北安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
声 明
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特此郑重声明:本文件及有关附件作为谈判依据,对供应商及参与人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必须按照本文件的约定进行,由于对谈判文件的误解而造成的无效响应或其他情况,后果自负。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
第二部分 谈判项目技术、服务、安全要求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 监理合同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项目编号:HBAD-2018-57-2
项目名称: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楼工程监理
采购联系人:韩晓存 采购联系电话:0315-6281680
采购人地址:滦县老城学府路3号
采购代理单位:河北安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单位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39号
联系人:张芮 联系电话:0315-2023848 13603389599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采购预算金额(元):80000
采购内容:本工程施工准备、施工、交工、竣工及保修等阶段的监理服务。
监理工期:自开工至竣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达到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具有足够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
(2)总监要求: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
(3)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供应商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项目实施地点: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文件获取时间说明: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0月26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
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获取文件地点: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39号城建总公司207室
投标截止时间:2018-10-30 14:30
谈判开始时间:2018-10-30 14:30
谈判地点: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39号城建总公司四层会议室
本公告发布媒体: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
报名须知: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供应商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上相关资料复印件报名。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一、项目说明
该项目位于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院内,根据目前现状和校园整体规划方案,拆除校园原3号职工住宅楼,在原址建设与2014年新建宿舍楼格局一样的宿舍楼一栋,项目占地面积3888.01平米,建筑面积约5800平米,五层,框剪结构,可容纳学生住宿954人,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
二、采购预算为(人民币):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响应文件中报价高于此预算的为无效响应文件。
1、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报价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2、投标报价是经过投标人详细考虑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后,包含与监理任务有关的全部费用的报价。包括:监理人员费用、现场费用、交通工具及使用费、监理超期服务费(在监理工程中如果遇到停工等情况,监理单位应当在征得招标人、工程总承包管理单位批准后适当安排监理人员从事其他工作,但不能影响本工程的正常监理工作)、试验设备、测量仪器费及相关费用,公司取费、法定税金、利润等与监理任务有关的全部费用的报价。
以上费用投标单位报价时综合考虑计入,实际发生时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本工程监理费用为固定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做任何调整。
4、如投标文件出现下列错误,需按下列方法修正并确认:
a.文字表示的数字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达的数值为准;
b.文字表述与图形表述不一致,以文字表述为准。
5、价单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单独提供一份密封在谈判文件中。
三、服务内容
本工程施工准备、施工、交工、竣工及保修等阶段的监理服务。
四、服务标准及要求
五、其他要求
1、本次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投标人必须按本工程特点配备监理项目组,要求专业配套合理、齐全,并在整个监理期内合理安排相关专业人员,保证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工作有效,不脱节。
2、监理范围为按照GB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完成本项目施工准备、施工、竣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3、监理工作主要内容:监理周期范围内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工作协调。
4、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合理配备本工程整个监理期内监理人员。根据工程进度实际情况,中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需及时对人员做相应调整。
六、知识产权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本谈判文件,充分理解采购项目的全部内容,并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符合采购人需求和实际情况一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的解决方案。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中没有对谈判文件的要求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一、谈判文件说明
(一)有关名词解释
1.“采购人”系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供应商” 系指响应谈判文件并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谈判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响应文件” 系指对谈判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编制的文件。
4.“谈判小组” 系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等组成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组织。
(二)谈判文件的解释及澄清或修改
本文件涉及采购程序内容由河北安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商务、技术、服务条款及合同内容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校后勤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验收及付款
1.验收: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付款
详见合同有关条款。
3.违约责任:
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按有关规定签订。
(四)供应商资格基本要求
1.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2.供应商的资格审核采用资格后审并按以下方式确认
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时必须向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或谈判小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但不能提供原件的需提供有效复印件(有效复印件是指经发证机关签鲜章确认的或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核: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如为授权委托人,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3)出具的该项目保证金缴款凭证;
4)资质证书原件。
(五)服务期限
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具体的服务期限作出明确承诺,且符合采购人的要求。
(六)保证金
1、谈判供应商必须在谈判前缴纳谈判保证金1500元,采用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保证金缴纳证明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认为无效文件。
2、成交供应商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谈判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
3、成交供应商未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缴。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合同订立后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谈判有效期
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谈判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60天日历日。否则为不实质性响应,为无效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可以不退还谈判保证金。
(八)其他说明
1.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签订后的合同原件送唐山教育纪委一份备案。
2.合同签订依据:按谈判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响应文件及承诺确定的条件。
3.供应商只允许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一个项目提供一个(套)方案,一个项目报多个方案或一主选一备选的取消谈判资格。
二、响应文件的编写
(一)响应文件的编写
供应商应当按照本谈判文件第五部分要求的响应文件格式和内容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中其所投服务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否则为无效响应。
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必须使用中文编写。响应文件中可能涉及到的外文资料必须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外文资料与中文译本不一致之处,以中文译本为准。
2.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递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A4纸(另有规定除外)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按规定签字或盖章。
4.响应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由响应文件签字人在改动处小签或盖法人章。
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必须胶装,否则为无效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采购人对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报价
1.报价必须为人民币,其它币种不予接受。报价表应写明报价包含的项目、单价和总价,如果单价累计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累计为准;单价小数点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大小写不符时,以大写为准。
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的“报价一览表”中填写该项目的总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编制真实有效的报价。
(三)响应文件的递交
供应商应在本谈判文件中要求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三、谈判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谈判小组组成、职责及义务
1.竞争性谈判小组由评审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小组成员共同推选谈判小组组长一名主持谈判工作。
2.职责
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经过论证的除外);
(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3.义务
谈判小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采购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谈判遵循的原则及方法
1.原则: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2.方法:为保证谈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的进行,本次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本次谈判采取再次报价方式。
(三)注意事项
1.维持会场秩序,不准大声喧哗;关闭手机或置于震动状态。
2.在谈判期间,供应商不要远离会议现场,以便随时接受询问。供应商不得向谈判小组询问谈判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活动,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响应资格。
3.在谈判过程中,如供应商故意扰乱会场秩序或谈判小组认为有其他不正当行为时,谈判小组有权终止谈判过程。
(四)谈判工作程序
谈判按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的顺序进行。
1.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见表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3.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见表2) 3.1应交未交保证金的; 3.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3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3.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按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谈判小组应告之有关供应商。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本次谈判采取再次报价方式。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依据统一的价格要求评定最低报价。如评委认为响应报价低于成本价时,应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低于成本的原因和证据,书面材料须全体评委和该报价的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
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5.谈判小组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五)成交
采购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在校后勤网站上公示。
采购人应当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本次谈判采购由采购人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七)其他说明
谈判小组不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不退还响应文件。
(八)质疑答复
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的答复并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答复。
供应商质疑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文件执行。
2.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九)处罚
1.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我校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我校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1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1收受采购人、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2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3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2.4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2.5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2.6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四、合同授予
(一)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校后勤网站上公告成交结果。
(二)合同签订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采购内容、成交金额、服务要求及标准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安全标准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人不签订合同的,将此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3.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5.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表1 资格审查表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备注
1
营业执照
有效
提供原件
2
资质证书
符合要求
3
总监注册证书
提供注册证及职称证,符合本文件要求
4
竞争性谈判保证金
符合本文件要求
5
信誉情况
未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提供网上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
结 论
说明:
1、上表中所列审查项目的证件,均应在响应文件中附复印件,投标文件中复印件与原件必须一致,否则该项为不合格。上表中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在谈判时提供原件备查。
2、资格审查项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表2:
符合性评审表
评审项目
是否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响应文件的章印、授权代表人的委托书合法有效
报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监理工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
投标有效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7
投标文件的其他方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结论:是否通过
注:上述符合性评审内容如有一项不符合,则不能通过符合性评审。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 万元。
5.监理范围(按施工标段):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款;
5. 通用条款;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暂定(大写): 元整,小写: 元。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包含在监理酬金中。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进场之日起至工程验收结束,施工准备期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内容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委托人要求执行。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 ╱╱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 ╱╱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款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款;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款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补充协议(如果有)、合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对监理范围内工作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组织协调。
2.2.1 监理依据包括: 图纸、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最新版及委托人提供的其它资料。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须委托人同意 。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按照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人的谨慎、忠诚原则,督促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进度、施工图纸、质量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安全与环保生产条件、劳工保护规定等进行施工、发出指令,参与检查工程进度、材料与设备的验收,对承包人的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发出工程联系单,对工程涉及的工艺等问题提出建议,会同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共同签发或签收工程联系单。其他职权依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凡涉及到工程量变更、进度款支付、大宗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和计量、工程价款变更、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分部工程以上)、提出或确认变更工期、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工程联系单,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签署确认后方可签字并下达指令,该类工程联系单如签发之前没有经过发包人的书面认可,无效,且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
在涉及工程延期7天内和(或)金额 零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须委托人同意。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委托人要求。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归委托人或实际提供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30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双方签署移交文件。
3. 委托人义务
委托人代表为: 。
委托人同意在2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汇率为:╱╱╱。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5.3.1进度及结算款:随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支付50%时监理费同比例支付至本合同监理费的50%,工程完工时监理费累计支付至实际监理费的85%,根据《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政府指定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后支付至除去3%质保金的剩余资金,剩余3%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本工程项目中没有与监理相关的遗留问题后,一次无息付清。
5.3.2每次支付前,监理人须提供符合税务要求的发票。由于监理人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法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经济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盖章签字 。
6.2 变更
6.2.2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是针对本合同约定的整个工程的监理服务,原则上不支付延期费。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和委托人原因需连续停工时,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暂时退场,退场期间不计监理费,监理服务期顺延,退场和二次进场须双方签订备忘录,作为结算依据。如因委托人原因引起的监理期延长,延期3个月以内,委托人不另行支付监理费;超出3个月后,双方提前一周协商,否则默认监理人不另行收费。
6.2.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费用及本工程附加工作报酬含在总价中,不另行支付。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检测费用(本条不涉及)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本条不涉及)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本条不涉及)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按委托人要求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按监理人要求并经委托人同意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按第三方要求并经委托人同意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经委托人同意 。
9. 补充条款:无
A-1 勘察阶段: 不包含
A-2 设计阶段: 不包含
A-3 保修阶段: 包含 。
A-4 其他: 无 。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委托人自行安排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面积
1. 办公用房
委托人现场协调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无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份数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型号与规格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供应商按照以下内容且不限于以下内容制作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封面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承诺书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投标保函复印件
6.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8.企业概况
9.近三年类似业绩
10.开标一览表
11.主要人员情况汇总表
12.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
13.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14.监理大纲
1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承 诺 书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我方(供应商全称) 已详细阅读了贵方关于 (项目
名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决定接受此谈判文件的全部要求并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的全权代表参加本次的谈判活动。
据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对之负法律责任:
1. 我方已详细阅读了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其规定,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方接受谈判文件的全部要求,对此项目进行全部响应。
2.我们完全同意放弃对谈判文件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如果由于我方对谈判文件规定的任何误解和忽略而导致成交后发生的任何风险,其责任由我方自负。
3.我方已按贵方的要求向贵方提交了谈判保证金元,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4. 我方承诺监理服务期限: ,质量标准 。我方完全同意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根据谈判情况最终确认的报价作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依据。
5.如果贵方接受我方响应文件,我方将按谈判文件的规定与贵方签订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6.我方的响应文件自谈判结束之日起有效期为60天(日历日)。在该期限届满之前,本响应文件对我方始终有约束力。
7.与我方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电话: 其它联系方法: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三、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 财务状况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能够清晰准确反映供应商的商业信誉情况,间接反映供应商是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六个月(不足六个月的单位提供成立至谈判前)时间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
3.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保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六个月(不足六个月的单位提供成立至谈判前)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主要是指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等。(见十一、十二、十三项)
五、投标保函复印件
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我 (公司全称) ,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
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特此郑重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法人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 日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时)
兹委托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的采购活动,全权代表我单位处理谈判的有关事宜。
附全权代表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详细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后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注:授权委托人需提供在本单位的近六个月(不足六个月的单位提供成立至谈判前)与原件一致的社保证明资料复印件。
八、企 业 概 况
供应商(全称): (公章)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号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账号
无职称人员
经营范围
九、近三年类似业绩
2015年10月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注:类似项目业绩是指2015年10月1日至今已完成的公共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后附监理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十、开标一览表(报价单)
项目名称:
投标
总报价
人民币报价
大写:
小写: 元
标书份数
正本: 份
副本: 份
质量承诺
其它
(如有优惠条件须在此注明)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投标单位(章)
日期:
注:此报价单需单独提供一份密封在谈判文件中。
十一、主要人员情况汇总表
本项目任职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专业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注:应填报满足本工程需要的现场主要监理人员。
十二、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 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后附相关证件(职称证书、注册证、省级监理证、学历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的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参加过的类似项目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十三、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备
型号规格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用途
十四、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监理工程概况;
2、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3、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4、监理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6、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7、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8、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9、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10、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11、对本工程监理的合理化建议。
十五、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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