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唐山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唐政发【2008】36号)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依法占用、使用以及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优化学校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理顺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严格管理国有资产的产权,合理使用资产投资和获取收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资产管理内容
第四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台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学校财务处及后勤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具体实物的管理,按照资产的类别,分别由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及使用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及后勤管理处统一对学校拥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组织起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3、研究制定学校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管理工作,负责全校国有资产账、卡的管理;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报批手续。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6、负责向学校及上级相关部门请示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及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所有资产的管理,并建立全校资产设备总账。学校各教学、教辅单位及各党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所用仪器、设备及相关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与维护,并建立资产设备分账(注:物品采购后由后勤管理处、财务处上资产账,然后各部门上部门资产账,其中一般设备够1000元、专用设备够1500元以上的上国有固定资产帐,不够的上分账)。各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领导及管理人员并报财务处及后勤管理处备案。校领导有关设备资产归口校办公室负责管理与维护。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出租等方式。财务处及后勤管理处和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取、使用和保管等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使用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各部门要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
第九条 财务处及后勤管理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各业务主管部门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财务处及后勤管理处,经审核报主管校长同意并按照相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能作调账处理。
第十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对于搁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财务处及后勤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校授权财务处及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修订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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