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校资字〔2026〕1号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与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科学配置、高效利 用国有资产,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支撑学校教育教学、实训科研、 行政服务等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唐山市财政局《唐 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政府会计准则、财务规 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范围内全部国有资产 的配置、使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清查核实、资产评 估、信息化、资产报告及监督全流程管理活动。学校各党政职能 处室、教学系部、教辅单位、附属机构均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国有资产定义与来源
本校国有资产,是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 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统称,属于国有公共财产,来源 包含:
各级财政性资金拨付形成的资产;
上级部门调拨、划转、置换取得的资产;
按国家政策开展办学服务、实训创收形成的资产;
社会各界捐赠及其他依法界定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资产表现形式包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 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
第四条管理体制与基本原则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学校直接支配 管理体制,资产管理遵循四项原则:
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统一;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深度融合;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一体化统一。
第五条 管理总体目标
以保障办学履职为基础,实现资产配置科学、日常使用高效、 出租投资管控严格、资产处置规范、全过程监督到位,最大限度 盘活存量、严控新增、杜绝流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层级管理架构
构建 “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统筹、财务处价值管控、 后勤管理处(安全工作处)实物统筹、各系部处室归口使用、全 员岗位负责” 分级管理体系。
校长: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负总责,重大资产配置、出租出 借、对外投资、大额资产处置、资产清查等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 集体决策;
分管财务、后勤校领导:分别牵头统筹资产价值核算、实物 统筹调配、日常监管工作;
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综合职能部门;
各教学系、行政处室、教辅中心为资产使用归口管理部门, 落实资产日常保管主体责任。
第七条财务处主要管理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国有资产法规制度,会同后勤管理处 起草、修订本校国有资产管理配套制度、实施细则;
负责资产价值核算,统筹资产预算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审核,监督资产购置资金执行;
管理全校资产价值总账,负责资产入账、折旧、收益核算、 资产处置账务核销,规范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与账务管理;
牵头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制、汇总上报,配合财政、审计部 门开展资产核查、专项审计;
统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价值模块维护,确保资产财务数据真 实准确;
按权限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报批手 续,监督国有资产收益及时上缴国库或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后勤管理处(安全工作处)主要管理职责
统筹全校实物资产统一管理,建立全校实物资产总台账,负 责房屋构筑物、办公家具、教学实训设备、消防安防、车辆、图 书、文物等实物归口统筹;
牵头组织全校资产年度清查盘点、产权核对、闲置低效资产 调剂、资产报废现场核验;
负责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实物标签粘贴、维修维保、 内部调拨、回收处置全流程实物管理;
牵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物数据录入、更新、动态维护,指 导各使用部门建立资产分户明细账;
按规定办理房屋、土地、车辆、大型仪器设备出租、出借、 处置、资产评估报批材料组织上报;
负责办公用房、实训场地统一调配,清理长期闲置、超标准 配置资产,推进校内资产共享共用;
对接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落实学校办公用房、不动产相 关统一管理要求。
第九条各系部、职能处室(使用部门)职责
落实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明确专职资产管理员并报 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备案;
建立本部门资产分户台账,保管资产实物,落实日常使用、 维护、安全保管责任;
根据教学、办公需求报送年度资产配置申请,配合开展资产 盘点、清查、评估;
资产调拨、报废、出借、丢失及时上报综合管理部门,不得 私自处置、转借、出租、对外担保;
妥善保管教学仪器、实训设备、图书、文物等专项资产,杜 绝人为损坏、流失。
第十条专项资产归口补充管理
图书文献、数字资源:图书馆归口管理;
科研仪器、专利、软件等无形资产:科研处归口管理;
办公设备、公务用车、校领导办公资产:党政办公室归口管 理;
体育器材、艺术美术设备:体育部、艺术系分别归口管理;
消防安防、基建在建工程:后勤管理处(安全工作处)专项 管理。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定义
资产配置指学校依据办学职能、现有存量资产状况,对照上 级配置标准,通过内部调剂、采购、调拨、置换等方式配备办学 所需资产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配置标准执行
资产配置严格遵循勤俭节约、适配办学需求原则:有统一配 置标准的,严格按标准限额配置;无统一标准的,立足教学科研 实际按需申报,从严控制超标准、超规模购置。存量资产可调剂 使用的,原则上不新增购置。
第十三条资产配置前置条件
满足以下情形方可申请新增配置资产:
内设机构新设、职能调整、人员编制增减;
新增专业、实训项目、办学任务,现有资产无法保障教学运 行;
原有资产达到报废年限、经鉴定无维修价值,需更新替换; 其他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资产配置需求。
第十四条财政性资金资产配置流程
预算申报阶段:各使用部门结合下一年度教学、办公需求, 梳理现有资产存量、报废更新计划,填报新增资产配置申请表, 报后勤管理处初审;
校内审核阶段:后勤管理处核查存量、核对配置标准,汇总 后提交财务处复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财政报批阶段:财务处统一汇总全校资产配置计划,随部门 预算报送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获批后纳入年度正式预 算。
第十五条预算刚性管理
严格执行财政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未纳入年度配置计划的 资产,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办学期间确因专项任务急需调整 配置计划的,由使用部门提交专项申请,经校内集体审议后按财 政流程补报审批。
第十六条专项临时任务资产配置
举办省级赛事、大型教学展演、临时专项工作组等临时机构 需配置资产的,遵循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原则申报,购置资 产仅限活动履职使用,活动结束后统一回收入库,按规定调剂或 处置,不得留存部门自用。
第十七条其他渠道取得资产管理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购置资产:资金文件明确资产用途的,采 购验收后入账,由财务处统一向市财政局备案;
上级无偿调拨、奖励、社会捐赠资产:后勤管理处及时完成 实物验收,财务处规范入账,同步完成资产备案。
第十八条采购与入库管理
所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流程;资 产到货后由后勤管理处、使用部门、财务处联合验收,同步录入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实物登账、财务入账,做到账实同步更 新。
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使用范围与禁止性规定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含自用、出租、出借;本校属于事业单 位,严禁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违规对外担保、举办经营性经济 实体;除政策允许的科研成果转化外,严控货币、设备类资产对 外投资。
第二十条日常内控管理制度
各部门建立资产领用、移交、保管、维修台账,落实岗位保 管责任。学校统一设置资产总账、分户明细账,实行一物一卡编 码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盘点,做到账、卡、物、财务数 据四相符。人员岗位变动时,必须完成资产交接,未交接完毕不 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二十一条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管理
学校房屋、场地、设备、车辆等国有资产拟对外出租、出借, 须履行完整审批流程:使用部门提交申请、后勤管理处现场核验、
财务处测算收益,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上报唐山市财 政局审批;未经财政批复,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出租、出借 资产。
第二十二条出租出借、投资收益管理
学校为财政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扣除相关税 费后,全部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
科研成果转化、合规对外投资产生收益,按政策全额纳入学 校预算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发展;
资产出租、出借、科研作价投资,不改变国有资产国家所有 属性。
第二十三条闲置资产校内调剂
后勤管理处定期梳理全校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资产, 建立闲置资产共享库,优先校内跨系部无偿调剂使用,提高资产 使用效率,减少重复购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处置定义及范围
资产处置指对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开展产权转让或核销, 处置方式包含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资产损 失核销。
需处置资产范围:长期闲置资产;技术落后无维修价值、经 专家鉴定淘汰资产;机构合并、撤销、专业调整产生产权转移资 产;盘亏、毁损、自然灾害受损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 用资产;其他按政策需处置资产。
第二十五条处置总体要求
资产处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必须履行校内集 体决策、财政分级审批手续,未经批复严禁擅自报废、变卖、捐 赠、划转。
第二十六条科研成果转化特殊政策
学校科研机构、专业系部持有的教学科研成果,可自主决定 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无需事前报主管部门、财政审批备案; 交易定价采用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拍卖方式,协议定价须 在校内公示交易价格;成果转化全部收益留存学校,用于科研、 专业建设。
第二十七条分级审批权限
房屋、土地、车辆处置、货币资产损失核销、单台/批量资 产达到财政规定限额以上:校内校长办公会审议、主管部门审核 后,报唐山市财政局审批;
限额以下通用设备、家具报废处置:由后勤管理处、财务处 联合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结果定期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开处置规则
土地、房屋、车辆、大型精密教学设备转让、置换,须委托 具备资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核准1备案后,通 过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公开处置;拍卖流拍再次出让 保留价不低于上次80%,三次及以上流拍经财政批准可实施无底 价拍卖或变更处置方式。
第二十九条单位分立、划转资产清查
遇学校合并、内设机构撤销、专业调整、隶属关系变更,后 勤管理处、财务处须开展全面资产清查登记,梳理产权、债权债 务,形成清查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方可办理划转。
第三十条处置收入管理
全部资产处置收入扣除清理、评估、拍卖相关税费后,全额 上缴国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坐支、私分 处置收益。
第三十一条临时购置资产处置
大型活动、临时项目专项购置资产,活动结束后统一回收, 按调剂、报废流程规范处置,主办部门不得私自留存、变卖。
第六章资产清查核实与资产评估
第三十二条资产清查适用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学校统一组织专项资产清查:
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专项资产清查工作;
学校重大办学改革、机构重组;
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大面积损毁;
资产管理混乱、账实严重不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会计核算政策重大调整;
财政、审计部门要求开展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资产核实与损失核销
资产清查完成后,由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联合对盘盈、盘亏、 资产损失进行核实认定,形成清查报告,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唐财资〔2016〕13号)规定流程上报核 销资产损失,调整资产账面数据。
第三十四条必须开展资产评估情形
发生以下产权变动行为,须委托合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资 产评估:
无原始购置票据的存量资产确权;
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
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
涉诉讼纠纷资产价值认定;
以设备、土地、专利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其他政策要求评估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免于资产评估情形
以下行为可不予资产评估:
经批准校内、事业单位间无偿资产划转;
校内各教学、教辅单位之间合并、资产调拨置换;
科研成果转让、作价投资至国有全资企业;
不损害国有权益、不涉及第三方利益,报市财政局批准的其 他产权变动。
第三十六条科研成果自主评估规则
科研成果转让、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由学校自主选 择是否开展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评估工作管理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通过公开遴选确定,学校如实完整提供资产权 属、使用资料,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评估报告作为资产 处置、投资报批必备材料。
第七章信息化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三十八条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国有资产系统,建立全校动态资产数据 库,财务处负责价值数据维护,后勤管理处负责实物信息、资产
卡片、使用部门信息实时更新,确保资产信息完整、真实、可追 溯。各部门新增、报废、调拨资产须同步在系统完成变更,杜绝 线下游离资产。
第三十九条资产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按照财政统一要求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完整反 映当年资产配置、使用、出租、处置、收益、存量变动情况,财 务处对报告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时上报主管部门及唐山 市财政局。
第四十条信息公开要求
按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相关规定,在校内公示全校国有资产 总体情况、大额资产处置、房屋场地出租等重点资产管理事项, 主动接受师生监督。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多元监督体系
建立“部门内部日常监督、财务后勤专项监督、审计全程 监督、师生社会监督”相结合监督机制,实行事前配置审核、 事中使用管控、事后处置核查全链条监管,日常盘点与年度专项 检查同步开展。
第四十二条管理责任制
落实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将资产安全、账实相符、规范使 用纳入部门及岗位绩效考核,明确各层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规责任处理
任何部门、教职工存在擅自购置、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 产,隐瞒资产流失、截留国有资产收益、虚假处置套取资金等违
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监察法》《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责令整改、追缴违规所得;造成重大资产损失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参照执行范围
学校下属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团、实训基地、附属机构, 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校办经 营实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单独管理,由财务处同步向 财政报备。
第四十五条保密资产特殊管理
涉密教学设备、档案、文物等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 同步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严防失泄密。
第四十六条制度细化
学校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训设备、图 书、房屋、车辆等专项资产,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报校长办公会 审议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会同后勤管理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6月30 日起正式施行,学校此前印发
的资产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6年6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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