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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020-06-17 17:17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前言:本制度基本建设项目为150万元以上原有建筑物保温加固和新建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并聘请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教育部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负责工程项目质量、工期、投资的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加强队伍建设。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内容应为学校内所有新建、改扩建、翻建项目,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的捐资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校管理的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项目、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学校基础建设处负责落实完成。

一、校园基建处的基本职责

第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当好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决策的参谋。

第六条 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向主管领导报审校园总体规划并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七条 组织协助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

第八条 协助编制和执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组织协助跑办新建、改扩建、翻建、加固等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手续,跑办建设工程的各项前期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考察及招标工作,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的合同签定、备案和实施工作。

第十条督导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检查,参与土建配套设备和材料的选择采购与检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配合审计部门审计。编制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基建工程报表。

第十二条 负责基本建设从筹建到竣工文档资料(技术、施工)的收集、审核、归档。同时负责组织工程各项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有计划培训,不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和全处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校园总体规划设计的原则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划的法规标准和教育部《关于抓紧做好校园总体规划设计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校园规划设计。

第十六条 严格树立校园规划的权威性、连接性。校园规划确定后,校内基本建设应严格按规划实施,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调整,必须按确定规划的程序进行。对改造、扩建、翻建、加固工程,必须经过设计部门论证,设计要与校园总体规划相统一,符合建筑规范要求。违反和超越规划进行的建设项目,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设计要按办学要求保证教学区用地、体育活动区用地和绿化美化用地,并通过拆除、调整、迁移、置换等方法,逐步扩大学校的教学和体育用地。

第十八条 校园规划要充分考虑基础管网设施的配套和环保绿化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三、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 把好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规定需由有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写。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评审。严格履行工程各项招标手续,依法依规招标。开工前,按照国家规定办好相关的各类手续,取得合法的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规范控制工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勘察、设计、工程造价、预算评审、申报、招标、施工各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不得盲目压缩和随意拖延。

第二十三条 依法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按照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程序办理。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常招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配合招标代理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禁止无证、越级的单位承揽学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二十五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在委托设计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浪费。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对所中标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配备有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材料设备、主体结构、环境检测按合同约定要严格进行质量检测,通过具有国家及地方政府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应由校园规划处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结构检测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再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依据设计方案进行工程改造手续办理和施工,否则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学校基建处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和环评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校园基建处可以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严格执行保修合同,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对,校园基建处可以采取措施另行安排有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并按照合同,扣减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学校基建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适当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三十四条 基建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并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细则条款和责任界限。如发现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安全文明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还要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加强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档案资料除交地方档案管理局存档外,还要留存一份及时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四、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从筹划到竣工,要把好每一个关口,随时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监督,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完成各项招标工作。及时上报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重点基建投资项目的专项稽查,如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招标前必须将造价结果上报财政主管部门进行预算评审;施工过程除不可预测的建筑基础等变更项目外,不允许产生其他变更项目和费用;出现的变更项目需报领导班子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但施工前需要报财政部门进行变更投资评审的项目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对工程洽商、变更和竣工决算变更部分报学校领导审核,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进行全面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决算。

第三十八条 加强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学校内部师生员工的监督。工程质量问题必须经国家专业权威部门认可。

工程运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编制年度预算。由学校基建处配合财务部门编制年度基建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工程年度预算。

第四十条立项准备。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前,由学校基建处负责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要求,并参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或立项报告),经主管校长审定,学校审批,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确定招标代理公司。根据工程投资额度,结合国家招标代理取费标准和近期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情况,核算招标代理服务费标的,确定招标采购方式,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配合或组织招标,确定招标代理公司,依程序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第四十二条确定设计公司。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立项批文及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学校基建处拟定《设计任务书》,报主管校长同意后配合招标代理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程序签订设计合同。

第四十三条确定设计方案。委托设计的项目,按方案设计、报批、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纸设计的程序进行。由学校基建处、使用单位(系、处室)及设计单位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各个阶段设计完成后报校领导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工程服务类项目相关公司的确定。超过五万元的所有工程服务类项目,如工程造价、监理、图审、材料检测等项目,全部由招标代理组织招标确定,并依程序签订相关合同,同时校方配合上述公司做好工程服务类各项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政府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由学校基建处依据财政出资金额,依据施工图等资料,组织办理工程造价、评审、规划许可、消防审查、人防审批、环保审批等手续。办理过程出现的问题和相关结果要及时向主管校长请示汇报。

第四十六条工程项目前期费用的支付。包括勘探、招标代理、设计、图审、造价等项目产生的费用,根据合同和相关付款资料,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依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十七条工程招标及施工合同签订。基建处配合招标代理做好工程招标所有相关准备工作,如:提供规政府批复、审批局可研批复、财政出资证明、土地证、规划许可证、财政投资审定单、采购计划表等,并审阅招标文件,报校领导批示。招标文件经校领导审阅通过后由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工程招标。施工单位确定后,由学校基建处依据招标文件审核工程施工合同,报主管校长审定,校长同意后签订施工合同。

第四十八条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合同备案等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直至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施工进场准备。学校基建处负责安排好施工进场工作,配合施工方做好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准备工作及场地围挡和安全、文明施工等施工前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施工监督管理。学校工程管理人员督导工程监理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检查,参与重要设备和材抖的采购,监督施工单位对所有工程材料进行检验。

第五十一条工程变更。施工过程根据工程需要必须产生的变更项目,由设计、监理、施工方、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报学校领导班子批准后,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图纸,会同预算及相关资料报财政局评审后,依据变更图纸和评审后预算进行施工。

第五十二条工程款支付。按照施工合同规定,依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形象进度及相关资料和票据,按付款程序结合工程预算情况支付工程款。

第五十三条竣工验收。学校基建处负责工程质量、节能、消防、规划、环评、防雷等各项竣工验收和大验收的组织工作,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上报和存档工作。

第五十四条完工退场。工程各项验收工程完成合格后,基建处配合施工方做好施工现场清场、退场和投入使用前相关准备等各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资料整理存档。学校基建处负责工程所有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合同管理、汇编和保管工作。在工程项目运作过程配合资料员做好所有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移交存档工作,同时按阶段上报地方档案馆一份。

第五十六条审计决算。学校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基建处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后,将材料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主管校长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学校行文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行文报审计部门审计。学校为审计部门提供工程审计所需资料,会同施工方共同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审计决算工作。审计报告下达后,基建处报主管校长阅示,主管校长将审计报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审计报告执行意见。

第五十七条工程保修。基建处根据施工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建筑物保修期内的各项保修工作。

随着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将会出台更多的政策法规,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

本次制定的管理实施办法为第二次修改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第一版管理实施办法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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